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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1/07/26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40
機關名稱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14 臺北市 內湖區 民權東路6段99號5樓
聯絡人
劉德偉、顏偉欽(分機263)
聯絡電話
(02) 27925828 # 321
傳真號碼
(02) 27918984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12015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臺北市第14屆里長選舉公報印製勞務委外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4 附帶於製造業之服務(製造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除外)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1/07/21 09:30
原公告日期
111/07/14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392,832元
玖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項次 補助機關代碼 補助機關名稱 補助金額
1
3.49.3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392,832元

玖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內湖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臺北市政府111年04月06日府授工採字第1113007988號函修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86106811
 廠商名稱
肯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35 新北市 中和區 連城路160號(後棟)
 廠商電話
(02) 82457355
 決標金額
311,647元
壹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1/09/01 - 111/11/10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13068122
 廠商名稱
承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03799802
 廠商名稱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臺北市第14屆里長選舉公報印製勞務委外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肯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單價
2.38元
貳點參捌元
  預估需求數量
130944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311,647元
壹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
  決標金額
311,647元
壹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
  底價金額
392,832元
玖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311,647元
壹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承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379,738元
柒萬玖仟柒佰參拾捌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353,549元
伍萬參仟伍佰肆拾玖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1/07/21
決標公告日期
111/07/26
契約編號
1112015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392,832元
玖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311,647元
壹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 每張單價乘實際印製張數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40
機關名稱: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附加說明
一、本案投標廠商計3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3家,審標結果3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二、肯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新台幣 每張 2.38 元整最低,在底價以內。惟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2.4元),經參照投標須知第61點第11款第4目計算高於判斷基準百分之八十(2.14元),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三、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