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11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單位名稱 | 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南區3樓 |
聯絡人 | 許偉德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1133 |
傳真號碼 | (02) 27253923 |
電子郵件信箱 | wdsyu@mail.taipei.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111C0005 |
標案名稱 | 克強公園游泳池暨新生公園網球場改建全民運動館統包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7 - 運動及娛樂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173,69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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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79.74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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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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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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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051,829,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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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1,051,829,187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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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伸縮看台、運動設施工程、指標工程、廣場鋪面植栽美化、電梯工程、戶外50M游泳池、室內25M游泳池、25M手槍靶場設施、發電機設備工程、監視及門禁設備工程、中央監控及緊急求救設備工程、教學視聽設備工程、停車管理設備工程、子母鐘設備工程、VRF直膨變頻空調設備工程;估算後續擴充總金額約2億6,238萬元(詳投標須知主文第7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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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A.9.1教育部體育署
補助金額
235,4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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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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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4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7/2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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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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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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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tms111030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8/02 11:00 |
開標時間 | 111/08/02 14:0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開標室S308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000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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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限時掛號寄送)或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親送或郵政快捷寄送)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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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克強工區設計390日,施工670日;2.新生工區設計330日,施工450日。(詳契約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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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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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5家為上限,應以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如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 【「E5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601010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E602011甲等(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之】 (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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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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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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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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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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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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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