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11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景觀工程課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公園路42號 |
聯絡人 | 甘佳靈小姐 |
聯絡電話 | (03) 3946061 #195 |
傳真號碼 | (03) 3333184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39827@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18 |
標案名稱 | 111年虎頭山公園兒童森林探索體驗場域委託技術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4 - 都市計劃及景觀建築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80.30.1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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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82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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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服務案金額為新臺幣359萬元(含辦理監造服務、水保計畫或簡易水保、遺址施工監看及計劃書、水保計畫監造或簡易水保監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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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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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7/2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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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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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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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8/05 09:00 |
開標時間 | 111/08/05 09:30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政府8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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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決標次日起至各階段派工函文內指定期限,詳需求說明書第七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建築師事務所 2.技師事務所 3.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術顧問公司 4.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且屬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代碼表之I類細類之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 二、附具之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開業證書(2)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3)投標廠商聲明書(4)服務建議書(5)電子領標憑據 2.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證照(2)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3)投標廠商聲明書(4)服務建議書(5)電子領標憑據 3.技術顧問公司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2)技師執業執照(受聘於投標廠商技師之執照,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須為投標廠商)(3)有效期限內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4)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5)投標廠商聲明書(6)服務建議書(7)電子領標憑據 4.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且屬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代碼表之I類細類之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 (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2)投標廠商聲明書(3)服務建議書(4)電子領標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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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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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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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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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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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