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49.3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
單位名稱 |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信義路五段15號9樓 |
聯絡人 | 陳靖文 |
聯絡電話 | (02) 27233372 #303 |
傳真號碼 | (02) 27233419 |
電子郵件信箱 | mect08@mect.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10 |
標案名稱 | 111年臺北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開票所印刷品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4 - 附帶於製造業之服務(製造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除外)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445,624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7/2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8/01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8/02 10:1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5號9樓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17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無圍標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發生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廠商積極履行契約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5號9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11年11月18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為與本採購案履約相關行業:營業項目需符合經濟部頒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表碼之 C7 (印刷及其輔助業)中類相關業務或其他依法得提供本案標的之合法設立公司行號、機構,資格文件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除上開資格證明文件外,另須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不需納稅或免稅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免,但必須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委託代理授權書、投標廠商聲明書。 ■另需檢附招標文件表格 (1)廠商資格審查表 (2)勞務標單 (3)切結書(於投標須知第18頁)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且毋須檢附。)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