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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11.1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林先生/陳小姐29603456分機4784
聯絡電話 (02) 29603456 #7678
傳真號碼 (02) 29530960
電子郵件信箱 AL5749@ntp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222-1
標案名稱 二重疏洪道左岸加高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3 - 水道、海港、水壩及其他水利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2.25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441,584,854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7/20
原公告日 111/06/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45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45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23元
總計
51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8/05 09:40
開標時間 111/08/05 10:00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000萬元正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10/23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開工日起855日曆天竣工,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水利局工務行政小組訂定之契約範本,該範本之訂定是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本府採購處訂定之契約範本為架構,再依水利局工程特性增修部分條文。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甲等綜合營造業(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註:外國廠商應於投標前取得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其文件為: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係依「營造業法」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且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或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為一般堤防工程,無訂定特殊資格之必要。
附加說明
[第3次招標第2次更正說明](延長等標期)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11年7月19日核定簽辦理。 2.考量本案屬巨額工程採購,近期市場物價波動幅度大,廠商材料詢價及備標需要一定時程,為提高投標意願,爰予延長等標期至111年8月5日上午9時40紛止,並於111年8月5日上午10時整開標。 3.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4.此更正公告未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不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3次招標第1次更正說明](免延長等標期)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11年6月27日移文辦理。 2.本次標價清單更正略以說明如下(詳00_第3次招標第1次更正空白標單): 刪除標價清單中工程管理費、二級品管抽驗費、工程準備金(含物價調整款)、委託監造技術服務費、線路補助費、採購代辦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公共藝術及經費等非本採購案廠商施作之項目(原空白標單.項次.貳~玖)。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且無涉及採購金額調整,非屬重大改變,並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4.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3次招標修改內容](重大變更)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11年6月21日核准簽辦理。 2.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說明:詳「第3次招標修正對照表」。 3.本次修正內容屬重大變更,為免影響廠商權益,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是以,本次招標等標期比照第一次公開招標及受三家廠商限制。 4.本次招標採購金額由新臺幣1,118,685,255元變更為1,441,584,854元。 5.本次招標預算金額由新臺幣1,118,685,255元變更為1,441,584,854元。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陳小姐,電話為:(02) 29603456分機4784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案僅供電子領標。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855日曆天竣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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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