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7.54 |
機關名稱 | 彰化縣北斗鎮公所 |
單位名稱 | 幼兒園 |
機關地址 | 521 彰化縣 北斗鎮 西德里公所街2號 |
聯絡人 | 魏春珍 |
聯絡電話 | (04) 88873215 #105 |
傳真號碼 | (04) 8877762 |
電子郵件信箱 | joyce1225@yahoo.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18 |
標案名稱 | 北斗鎮立幼兒園111學年度幼童及教職餐點食材採購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642 - 提供食物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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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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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2,20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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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後續擴充條款,本機關得依原有採購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金額預估為新臺幣440萬元整(40元*250天*220人*2學年),得依執行成效與原得標廠商進行議價與續約,後續擴充期間為2個學年度(期間為112至113學年度,每學年人數約220人、共計440人、預估金額計44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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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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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7/15 | ||
原公告日 | 111/07/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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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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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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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北斗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521彰化縣北斗鎮西德里公所街2號(北斗鎮公所行政室)
紙本文件費每份新台幣500元正;郵購者須附回郵大信封及郵資60元,於領標期限內寄至521彰化縣北斗鎮西德里公所街2號總務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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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7/26 09:00 |
開標時間 | 111/07/26 11:00 |
開標地點 | 521彰化縣北斗鎮西德里公所街2號(北斗鎮公所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0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因履約期較長,確保廠商每日履約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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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履約期較長,確保廠商每日履約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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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521彰化縣北斗鎮西德里公所街2號(北斗鎮公所收文處)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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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111學年度開學日起至學期結束日止(含寒、暑托期間),例假日除外,且於教學日之每日上午7時30分前送達北斗鎮立幼兒園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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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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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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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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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