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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7.65
機關名稱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單位名稱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機關地址 515 彰化縣 大村鄉 中正西路338號
聯絡人 社政課賴淑琬或行政課陳晢信
聯絡電話 (04) 8520149 #118
傳真號碼 (04) 8527405
電子郵件信箱 power8527405@gmail.com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315
標案名稱 大村鄉立圖書館興建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7 - 教育用建築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49,707,653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65,987,714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7/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5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3元
總計
28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515彰化縣大村鄉中正西路338號
現場領標文件費500元,以無記名方式向彰化縣大村鄉公所行政課洽購;郵購者附回郵大信封郵資陸拾元整,於領標期限內寄至本所〈行政課〉收【註明購買標單】。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8/02 09:20
開標時間 111/08/02 10:20
開標地點 本所3樓發包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3,000,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5彰化縣大村鄉中正西路338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660日內竣工,詳契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檢附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乙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檢附乙級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3)乙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檢附乙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1.營造業廠商資格:營業項目為「甲等綜合營造業」及代碼為「E101011」之公司或行號。(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650萬元以上) 2.水電業廠商資格:營業項目為「乙級電器承裝業」代碼為E601010及「乙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代碼為E501011之公司或行號。 (二)投標廠商組成方式: 1.共同投標:本採購應具備下列3項資格,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 3家,並應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檢附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乙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檢附乙級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3)乙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檢附乙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 2.單獨投標:符合上述所有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3.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可具有2項以上業種資格。 (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得單獨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投標廠商之成員,但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共同投標廠商不得有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 (五)各資格證明文件,投標時得以影本代替,但主辦採購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憑查驗(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許可登記證明文件,依規定不需登記者免附,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會員證明文件:開標時仍有效之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廠商切結書。 (5)納稅證明文件。 (6)廠商納稅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7)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及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影本)。 (8)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實績(須具興建建築物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取至百萬新台幣2億6,500萬元;共同投標廠商可合併計之),並出具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實績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截標期限前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或以無記名方式向彰化縣大村鄉公所(地址:彰化縣大村鄉大村村中正西路338號)行政課洽購。 三、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為新台幣250元。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等。 (二)現場領標文件費500元,以無記名方式向彰化縣大村鄉公所行政課洽購;郵購者附回郵大信封郵資陸拾元整,於領標期限內寄至本所〈行政課〉收【註明購買標單】。 四、投標文件須於111年8月02日上午9時2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彰化縣大村鄉公所行政課。 五、押標金額度:一定金額新台幣1,300萬元整。 六、履約保證金金額:契約總價10%(得由押標金移充)。 七、保固保證金金額:工程結算金額1%。 八、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大村鄉公所(圖書館或社政課)彰化縣大村鄉大村村中正西路338號 (04)8527405 或(04)8520149分機110。 九、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十一、有意投標廠商,投標前請做最後確認投標內容是否按最新版之公告投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