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11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縣府路1號 |
聯絡人 | 蔡松泰先生 |
聯絡電話 | (03) 3386021 #1419 |
傳真號碼 | (03) 3354934 |
電子郵件信箱 | 001328@tydep.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143694 |
標案名稱 | 111年度桃園市垃圾焚化廠飛灰穩定化產物委託處理計畫(開口契約)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80.15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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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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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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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9,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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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99,00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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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減決標金額之差額,擴充期限為擴充金額用罄之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文換約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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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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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7/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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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7/21 09:00 |
開標時間 | 111/07/21 10:00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政府8樓802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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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指定日起12個月或契約金額用罄之日為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3.處理許可證明文件(擇一符合): 3-1.領有政府核發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檢附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條件: (1)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中間處理後之穩定化產物。 (2)許可處理廢棄物代碼:D-2003。 (3)許可處理方法:掩埋。 (4)每月許可處理量:1,500公噸以上。 3-2.公有民營或民有民營掩埋場代操作或營運者,檢附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條件: (1)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接收處理本採購案飛灰穩定化產物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同意或核准日期應於本採購案第一次招標公告日之後) (2)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中間處理後之穩定化產物。 (3)許可處理廢棄物代碼:D-2003。 (4)許可處理方法:掩埋。 (5)每月許可處理量:1,500公噸以上。 4.電子領標憑據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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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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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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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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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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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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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