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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2.15.8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機關地址 828 高雄市 永安區 興達路6號
聯絡人 謝家欣
聯絡電話 (07) 6912510 #2931
傳真號碼 (07) 6911539
電子郵件信箱 u124139@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6750953321
標案名稱 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事業用電力站、地下生水池與泵室暨施工用水管排附屬設施新建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10,641,721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97,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7/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15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75元
總計
1,7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8/23 14:00
開標時間 111/08/24 10:00
開標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6號南部施工處開標室3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1,800萬元整(廠商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2年3月21日止)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6號南部施工處供應組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整體工程開工日之次日起720日曆天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另訂適用本公司之採購契約。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
A.我國廠商應檢附:
(A)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B)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之證明。如會員證。
(C)「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D)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B.外國廠商應檢附(詳附加說明6.)
2.廠商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7.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廠商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標單無效。 3.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 4. 發包單位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07)691505、d63963@taipower.com.tw 5.本案廠商資格(一般規定)請詳參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七.廠商資格之規定。 6.本案外國廠商基本資格 B.外國廠商應檢附: (A)甲等綜合造業登記證書。惟若因公司登記設立作業不及,致無法取得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之國外廠商,應於決標後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取得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否則依本須知第三十一、(十九)9.逾期相關規定辦理。 (B)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A.(C)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C)投標廠商須自以下兩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D)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惟若因公司登記設立作業不及,致無法取得我國政府核發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國外廠商,仍應於決標後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先後取得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甲等綜合造業登記證書。 7. 廠商特定資格: A.廠商應檢附之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自西元2011年1月1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曾完成至少一項國內、外土建工程之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臺幣2億5,000萬元之證明文件。 B.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 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台幣2,0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 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 額。 8.投標須知第三十一、(十九)9.逾期相關規定:外國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分公司登記及取得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並將證明文件提送本公司備查,否則逾期每日罰款20,000元,若逾30日仍未提送,本公司得以解除契約辦理。 9. 外國廠商投標時無需檢附公會會員證,惟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加入營造業公會,並將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提送本公司備查;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得以解除契約辦理,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