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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7.33
機關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單位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 407 臺中市 西屯區 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
聯絡人 黃甯
聯絡電話 (04) 22289111 #25217
傳真號碼 (04) 23714756
電子郵件信箱 NING1228@taichun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D111056
標案名稱 「2022臺中市大墩美展文化交流展」委託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38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07/08
原公告日 111/07/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7/21 17:00
開標時間 111/07/22 10:00
開標地點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採購管理科開標室(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1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之契約,以採用文化部訂定之藝文採購契約範本為原則。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
2.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G799990其他運輸輔助業、I105010藝術品諮詢顧問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及其他經政府合法登記之教育、文化、藝術、物流、顧問等相關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因應防疫需求,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40756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A棟惠中樓8樓(請以限時掛號或郵政快捷寄送) 專人送達:40756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B棟文心樓1樓聯合洽公區文化局服務櫃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傳真:04-22542611)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