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2.5.79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立碧華國民中學 |
單位名稱 | 總務處 |
機關地址 | 241 新北市 三重區 三信路166號 |
聯絡人 | 李佩蓉 |
聯絡電話 | (02) 29851121 #651 |
傳真號碼 | (02) 82873166 |
電子郵件信箱 | GSD@bhjh.ntpc.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A06 |
標案名稱 | 111學年度午餐委外辦理勞務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642 - 提供食物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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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2,6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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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52,64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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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提供碧華
國中及五華國小兩校教職員工生,上課期間午餐餐點及配送服務
,辦理勞務之採購,實際採購數量以每日訂購數量為準;且該擴
充之期間為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為
新臺幣2,632萬元。
2.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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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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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7/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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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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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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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是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8/02 09:30 |
開標時間 | 111/08/02 10:00 |
開標地點 | 241新北市三重區三信路166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校及五華國小兩校午餐委外辦理勞務採購為攸關師生食安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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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41新北市三重區三信路166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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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3年7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自 立廚房或中央餐廚]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 明) 五.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投標廠商或其 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食品技師」或「營養師」 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新北市立碧華國 民中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 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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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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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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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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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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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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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