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35 |
機關名稱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單位名稱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機關地址 | 111 臺北市 士林區 力行街11號 |
聯絡人 | 秘書室范先生/林先生 |
聯絡電話 | (02) 28812021 #2967/2589 |
傳真號碼 | (02) 28891520 |
電子郵件信箱 | jero7359@npm.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NPM111053 |
標案名稱 | 行政大樓及圖書館新建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92,385,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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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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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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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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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457,951,9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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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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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7/04 | ||
原公告日 | 111/06/2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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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7/07 12:00 |
開標時間 | 111/07/07 16:00 |
開標地點 | 本院南側藝文園區開標室(台北市士林區力行街11號第二辦公室一樓)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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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本院南側藝文園區秘書室發包科(111臺北市士林區力行街11號第二辦公室一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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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行政大樓及圖書館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80日內竣工,及完成使照掛件申請,並於竣工後三個月內取得使照且完成接水、接電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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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須同時具備綜合營造業、電器承裝業、自來水管承裝商及冷凍空調業之資格,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如已具備所有資格文件之廠商得單獨投標(其投標廠商聲明書、信用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文件無須重複備具),另本案允許廠商得共同投標或以分包廠商資格代替,並以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1.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等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承攬工程手冊。 (3)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3.E602011冷凍空調業:甲等(含以上)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4.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 █共同投標廠商除於投標時備具以上文件外,並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其餘注意事項請參照本須知第十三點。 ※詳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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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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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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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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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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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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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