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5.59 |
機關名稱 | 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
單位名稱 | 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
機關地址 | 363 苗栗縣 公館鄉 玉泉村14鄰368-10號 |
聯絡人 | 陳泓廷 |
聯絡電話 | (037) 237322 |
傳真號碼 | (037) 237684 |
電子郵件信箱 | ec1123@kungkuan.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A111010 |
標案名稱 | 苗栗縣公館鄉隘寮追思紀念館殯葬設施增設統包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77 - 室內裝潢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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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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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84,205,1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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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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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7/0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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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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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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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363苗栗縣公館鄉玉泉村14鄰368-10號
紙本文件費:每件新台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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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7/18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7/19 10:00 |
開標地點 | 公館鄉公所2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40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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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63苗栗縣公館鄉玉泉村14鄰368-10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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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簽約日起至本鄉隘寮追思紀念館殯葬設施增設工程完成取得啟用許可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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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建築師事務所。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組織內需搭配建築師)。 (二)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 甲等綜合營造業得單獨投標,但其組織內需搭配建築師,如未具備應以共同投標。 2.共同投標: (1)採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須為甲等綜合營造業。 (2)共同投標成員須符合第(一)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 (3)依據「共同投標辦法」第七條規定,本採購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4)廠商共同投標時需出具經公證或認證的「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以中文書寫,應載明事項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規定,並參考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及下列規定辦理。 (5)共同投標廠商其押標金、保證金及其擔保,應由代表廠商繳納。 (6)對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本工程所需投標文件及其補充更正,均須由代表廠商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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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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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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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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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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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