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82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 |
機關地址 | 207 新北市 萬里區 野柳里八斗60號 |
聯絡人 | 黃榆軒 |
聯絡電話 | (02) 24985990 #2329 |
傳真號碼 | (02) 24982624 |
電子郵件信箱 | u283046@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3511100073 |
標案名稱 | 核二廠待放行廢棄物量測及搬運作業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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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7,443,9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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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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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7/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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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7/12 16:00 |
開標時間 | 111/07/13 10:00 |
開標地點 | 207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八斗60號 (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9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9/01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需積極管理及配合現場作業,故本案仍需押標金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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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需積極管理及配合現場作業,故本案仍需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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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07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八斗60號(供應組)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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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書面開工通知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詳施工細則說明書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核定之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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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一)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或行號。 (二)具有原子能委員會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認可之可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服務廠商,並領有認可證且在有效期限內者。 (三 )投標時廠商須檢附下列證照須在有效期限內若已屆有效期限須檢附回訓練證明供審影印本一併投遞供甲方審查 。 證照合計: 1.輻射防護人員師資格認可證書 1 張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法定資格人員 1 張 3. 一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證書 1 張 二、餘詳施工細則說明書及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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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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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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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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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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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