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7.39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
單位名稱 |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
機關地址 | 830 高雄市 鳳山區 光復路二段132號3樓(後棟) |
聯絡人 | 劉俊男 |
聯絡電話 | (07) 7995678 #1867 |
傳真號碼 | (07) 7406386 |
電子郵件信箱 | Lcn1231@k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6006 |
標案名稱 | 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第二期校舍新建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7 - 教育用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16,927,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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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97.6.32 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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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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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8,440,7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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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1. 預計擴充金額:新臺幣4,000萬元;預估擴充項目或數量:為原契約內已有項目、圖說標註需「擴充採購」等類似字樣之部分。
2. 倘屬原契約內已有工項,後續擴充價金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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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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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3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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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7/14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7/15 09:30 |
開標地點 |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3樓(後棟) 海洋局第二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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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3樓(後棟) 海洋局政風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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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開工日起450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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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1.共同投標:本採購應由具備本點及第六十七點規定資格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並應以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1)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3)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2.單獨投標:本採購允許具足上述全部資格之廠商單獨投標,本採購不允許以專業分包商替代投標資格。 (二)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得單獨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投標廠商之成員,但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共同投標廠商不得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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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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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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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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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