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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73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單位名稱 採購單位:秘書室;需求單位:數位策略中心
機關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10樓
聯絡人 蔡珮芸(採購標的問題請洽林春霞、分機51428)
聯絡電話 (02) 27208889 #51332
傳真號碼 (02) 27587388
電子郵件信箱 hk1145@mail.taipei.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44
標案名稱 111年「南洋北流-臺北市南鑽人才匯流計畫」產學媒合規劃及執行委託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5 - 管理顧問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79.67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5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5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06/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7/04 17:00
開標時間 111/07/04 17:30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南區本局第五研討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臺北市政府資訊局(東北區)總收發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一 工作日至111年12月15日(預估)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修訂。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代碼、項目應包含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或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其章程內容須包含資通訊、電腦相關應用。(應檢附證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為第2次招標公告,更正事項如下: 1.更正事項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2.以上變更文件異動:需求規範書。 一.收受投標文件時間: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或異議,應於111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若廠商逾前開規定期限請求釋疑,本局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本局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日期將不逾111年7月1日。 三.有關招標標的問題請洽:本局數位策略中心林春霞,電話:(02)27208889轉51428,傳真:02-27587388,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10樓(中央區)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四.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以公告之預算金額為固定服務費用。倘最優勝廠商報價低於固定服務費用,以該報價決標。 五.預定決標日期:開標後30日內。 六.本案履約期限:自決標日次一工作日至111年12月15日(預估)」(預估,詳契約主文第7條)。 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注意事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進入市政大樓務必配戴口罩及配合量測體溫;請廠商提早進入市政大樓並配合防疫措施,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