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20.1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單位名稱 | 總務室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中山南路7號 |
聯絡人 | 李靜宜 |
聯絡電話 | (02) 23562052 |
傳真號碼 | (02) 23412639 |
電子郵件信箱 | 118028@ntuh.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UH110040 |
標案名稱 | 廢玻璃類容器等委外清除(運)回收處理作業乙式訂定單價合約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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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7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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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合約到期後,如因招標機關需要,得經議價程序或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延長合約有效期三個月,其金額為新台幣4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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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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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4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2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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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是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務室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
每份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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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7/08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7/11 14:00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872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總務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利後續合約履行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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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利後續合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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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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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合約期限內實際履約金額如達到契約總價時,視同履約完成。合約到期後,如因招標機關需要,得經議價程序或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延長合約有效期三個月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上述兩項,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規定,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承攬或營業手冊、納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並需提出相關文件。 (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四)再利用機構登記資料。 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六條及作業規範書第參點第一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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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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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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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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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