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29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鐵道局 |
單位名稱 | 交通部鐵道局工程管理組 |
機關地址 |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縣民大道2段7號9樓 |
聯絡人 | 陳紹昀/吳韋慶 |
聯絡電話 | (02) 80723333 #4701/3301 |
傳真號碼 | (02) 89691187 |
電子郵件信箱 | msy_chen@rb.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0CX017 |
標案名稱 | 「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S203標永久軌號誌聯鎖系統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4 - 長程管線, 通訊及電線(纜)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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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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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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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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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10,015,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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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410,015,449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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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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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8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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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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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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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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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6/27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6/28 14:30 |
開標地點 |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0樓第1001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2,00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交通部鐵道局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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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本局秘書室總收發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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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局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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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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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受停業處分。 2.「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客運鐵路(含高鐵、捷運)號誌聯鎖工程或設備,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得提送影本),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6,400萬元;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1,001萬元,並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 2.具有相當財力者: 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4,100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一年度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1) 權益不低於新臺幣3,416萬元。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投標廠商應具備1與2項資格,不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三、餘詳招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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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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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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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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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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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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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