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50 |
機關名稱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名稱 | 採購處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松仁路3號19樓 |
聯絡人 | 林先生 |
聯絡電話 | (02) 87258353 |
傳真號碼 | (02) 87899094 |
電子郵件信箱 | 632121@cpc.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GAX1026002 |
標案名稱 | 觀塘接收站外推方案之外廓防波堤新建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3 - 水道、海港、水壩及其他水利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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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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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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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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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5,305,138,5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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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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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20 | ||
原公告日 | 111/04/2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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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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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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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6/27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6/28 10:0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5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伍仟萬元(NT$50,0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採購處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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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B1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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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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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且營業項目載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廠商須為「甲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投標(3家為限) 廠商其中之一須為「甲等綜合營造業」,其他廠商應為「甲等綜合營造業」或營業項目列有『疏濬業』或『抽砂』或『抽沙』或『挖泥』或『浚渫』等項目者。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屬「甲等綜合營造業」者,需檢附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須於有效期限內)、綜合營造同業公會會員證書(須於有效期限內)。(外國廠商投標時得免附公會會員證書,惟得標後,於簽約前仍須依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辦理)。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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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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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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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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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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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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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