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3.64 |
機關名稱 | 屏東縣竹田鄉公所 |
單位名稱 | 建設課 |
機關地址 | 911 屏東縣 竹田鄉 竹田村中正路123號 |
聯絡人 | 蘇昱達 |
聯絡電話 | (08) 7711550 #18 |
傳真號碼 | (08) 7712262 |
電子郵件信箱 | d070@mail.jutian.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U004 |
標案名稱 | 111年度竹田鄉路燈增設及維修工程(開口契約)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9 - 其他安裝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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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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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4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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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施工期限:於原履約期限內。擴充金額:採購金額(新臺幣145萬4,000元整)與本案工程契約決標金額之差額為上限,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一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原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原契約已有後續擴充項目之價格,比照原契約單價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或變更議訂程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項目:原契約已有之全部項目。擴充數量:依實際養護需求辦理。擴充施作範圍:竹田鄉所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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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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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2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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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0元
系統使用費
25元
文件代收費
13元
總計
28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屏東縣竹田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911屏東縣竹田鄉竹田村中正路123號
以光碟片發售,全部招標文件(含圖說)1份新台幣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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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6/27 17:20 |
開標時間 | 111/06/28 09:30 |
開標地點 | 911屏東縣竹田鄉竹田村中正路123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柒萬貳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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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11屏東縣竹田鄉竹田村中正路123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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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1年內或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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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證明文件: ■(1)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有效期限內之電器承裝業登記/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執照。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5)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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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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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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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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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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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