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7.38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
單位名稱 | 觀光工程科 |
機關地址 | 830 高雄市 鳳山區 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
聯絡人 | 盧志暐 |
聯絡電話 | (07) 7995678 #3421 |
傳真號碼 | (07) 7409717 |
電子郵件信箱 | khcwlu@k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60 |
標案名稱 | 高雄市內門觀光休閒園區新建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74,374,410元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27,17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227,17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項目: 高雄市內門觀光休閒園區其他景觀、建築、機電、水土保持及相關工程項目。
2.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2億978萬元整(甲方得依需求調整後續充項目及金額)。
3.後續擴充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止。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2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現場領標每份新臺幣200元;通信領標每份標單新臺幣200元外,請備齊回郵信封。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7/19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7/19 17:15 |
開標地點 | 83001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本局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130萬元整。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以郵遞方式寄達或請專人送達:830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前棟1樓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秘書室(收發)。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日起 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400日內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甲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應附下列文件: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b)營造業登記證書。 (c) 有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切結書1。 (5)押標金。(新臺幣1,130萬元整。) (6)廠商信用證明。 (7)服務建議書。 (8)投標單。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避免規定過當資格造成限制參標廠商意願,或造成廠商無法投標。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