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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7.4.95
機關名稱 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
單位名稱 總務處事務組
機關地址 412 臺中市 大里區 國中路三六五號
聯絡人 林錦花
聯絡電話 (04) 24067870 #514
傳真號碼 (04) 24067041
電子郵件信箱 hua3433@yahoo.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20
標案名稱 111年度善學樓廁所改善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111-020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598,397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4,595,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87.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補助金額
3,500,000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6/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6/23 17:00
開標時間 111/06/24 09:00
開標地點 412臺中市大里區國中路三六五號-大里高中感恩樓3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3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2臺中市大里區國中路三六五號-大里高中總務處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日起100個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符合「廠商資格」規定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等(含以上)具有乙項即可之公司或行號
2.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附加說明
1.本採購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請得標廠商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 2.得標廠商開工前應先行檢查廁所天花板漏水與水電管線問題。 3.第2次開標不受三家廠商限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市立大里高級中學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傳真:04-22542611)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