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技術: 本統包工程係含設計及施工項目,涉及遊具專利及遊戲環境設計、公園遊憩景觀設計等,故不同施工廠商所提供專業能力不同,所提供技術亦有所同。 二、 品質: 不同投標廠商提出改善方案之造型、尺度、細部設計、使用建材、設備機具不同,為本案競標之重點。 三、 功能效益: 不同投標廠商提出的建造方案,雖均需符合本案基本需求與招標規範之規定,惟不同投標廠商的方案對於維護、擴充性、前瞻性及節能環保程度之差異性。 四、 管理: 本工程施工時公園及博物館場地經營如常,需減少對市民休憩及遊客觀光干擾,需溝通協調者眾,不同投標廠商之組織架構、人員素質組成、工地品質及勞安衛管理、期程管理、財務狀況能力均會有所差異。 五、 商業條款: 本案招標時雖訂有履約期程規定,惟透過評選機制,廠商亦可能提出對招標機關更有利之履約條件,故由不同廠商履約確有異質性。本案亦於評選評分項目中鼓勵統包團隊針對本工程特性提出最有利標之創意及具體時施計畫,各廠商之創意構想自亦有不同。 六、 履約績效: 不同投標廠商之履約實績、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公安職災紀錄、工程小組查核紀錄等,亦自有差異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