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5.83 |
機關名稱 |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 |
單位名稱 | 經建課 |
機關地址 | 717 臺南市 仁德區 中正路3段5號 |
聯絡人 | 林凡頎 |
聯絡電話 | (06) 2704211 #123 |
傳真號碼 | (06) 2492050 |
電子郵件信箱 | c44981266@mail.tainan.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12-C |
標案名稱 | 臺南市仁德區仁和仁愛里聯合活動中心興建工程規劃設計及後續擴充監造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95.2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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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0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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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1,082,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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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且以本案採購金額(1,967,273元)用罄,預留擴充本案工程施作監造服務部分,期程為本案建築物完工前,且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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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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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14 | ||
原公告日 | 111/06/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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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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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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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6/15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6/16 09:00 |
開標地點 | 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3段5號(3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717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3段5號(2樓行政課)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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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合約簽訂日起60日內提出期初報告10分(詳如契約)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招標機關應視個案特性需求擇定廠商條件)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影本。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同業公會會員證 ■標單或標價清單正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1式10份。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工程或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應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並依下列規定簽認切結書附於投標文件: ■切結書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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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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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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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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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