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4.57 |
機關名稱 |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
單位名稱 |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
機關地址 | 304 新竹縣 新豐鄉 重興村新市路93號 |
聯絡人 | 曾先生 |
聯絡電話 | (03) 5591116 #171 |
傳真號碼 | (03) 5578848 |
電子郵件信箱 | 20012436@hch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hfe111_16 |
標案名稱 | 新豐鄉行政區域街道圖之編繪印製與版面設計服務服務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5 - 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65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得以本契約條件為之,以不超過本案採購金額新台幣採1650,000元為上限至111年12月31日止。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1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304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新市路93號
200元 現金繳納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6/27 08:30 |
開標時間 | 111/06/27 09:00 |
開標地點 | 304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新市路93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8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未依契約履行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04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新市路93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竹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詳新豐鄉行政區域街道圖之編繪印製與版面設計服務採購案之招標規範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可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 tw/ 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1)廠商之性質屬免繳納營業稅者,除廠商屬自然人外,其餘廠商應繳交免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 項規定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