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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50.41.8
機關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東興路285號
聯絡人 陳立彰
聯絡電話 (03) 8221101 #212
傳真號碼 (03) 8225974
電子郵件信箱 800881@cpc.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DCA1061011
標案名稱 111年宜蘭區電氣設備定期保養檢查工作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632,808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含稅,擴充期間為30日曆天。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6/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6/23 17:00
開標時間 111/06/24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東興路28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能依約履行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能依約履行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東興路285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公司通知日起三年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契約價金使用已達95%以上,即視為本契約結束。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載有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1、電器承裝業(E601010)檢附加入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證明文件(需於有效期限內)。2、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檢附加入台灣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證明文件(需於有效期限內)且用電設備維護執照標示涵蓋宜蘭縣。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本公司通知日起三年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契約價金使用已達95%以上,即視為本契約結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