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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45.4.4
機關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單位名稱 育樂課
機關地址 542 南投縣 草屯鎮 史館路456號
聯絡人 宋芳儒
聯絡電話 (049) 2365226 #2518
傳真號碼 (049) 2357598
電子郵件信箱 lico520182@forest.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407A25
標案名稱 111-113年度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污水處理廠操作維護工作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303,263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依原契約內容及決標單價增購,期限至多一年,金額以65萬為上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6/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6/20 17:00
開標時間 111/06/21 14:00
開標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史館路456號(一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未依契約履行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史館路456號(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南投縣仁愛鄉(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1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文件內需載有經營廢(污)水處理等相關行業項目。(二)應附文件:1.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2.一位具備乙級廢水處理證照人員之勞保證明及乙級合格證件。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4.其他文件請依「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上所述應附之相關文件檢附。文件請依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審查項目逐項檢附各項相關文件,如有未依此檢附者,將視為資格審查不合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一位具備乙級廢水處理證照人員之勞保證明及乙級合格證件
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