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1.94.13 |
機關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
單位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
機關地址 | 831 高雄市 大寮區 仁德新村1號 |
聯絡人 | 蔡邦正 |
聯絡電話 | (07) 7882548 #232 |
傳真號碼 | (07) 7882528 |
電子郵件信箱 | kspz9@mail.moj.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ksp111-902 |
標案名稱 | 高雄一區矯正機關111年度下半年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一般類蔬菜】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21 - 肉類, 魚, 果實, 蔬菜,及油脂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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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06.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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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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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採購於契約期滿後,次期招標機關未完成決標作業時,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至112年1月31日;或採購金額如已逾契約金額時,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擴充金額以新台幣82萬元(法務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新臺幣39萬元,法務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新臺幣43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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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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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1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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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是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6/14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6/15 09:30 |
開標地點 | 831高雄市大寮區仁德新村1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4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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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31高雄市大寮區仁德新村1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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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111年7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合法有效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 (2)向原核准登記機關申請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營業項目內須具本案標的物相關之專業項目製造、安裝、買賣、採購內容相關等);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2.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如係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構機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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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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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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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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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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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