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20.3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
單位名稱 | 曾管中心 |
機關地址 | 715 臺南市 楠西區 密枝里70號 |
聯絡人 | 李吉龍 |
聯絡電話 | (06) 5753251 #6515 |
傳真號碼 | (06) 5753683 |
電子郵件信箱 | ljl66@wrasb.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WRASB-014 |
標案名稱 | 曾文水庫抽泥作業第四期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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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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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5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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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抽泥數量完成後,廠商如履約情形良好,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與河道淤泥堆置場容量餘裕等因素,依政府採購法第22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後續擴充之單價以原契約單價計價。本採購後續擴充項目「水庫抽泥清淤費(A)區」、「水庫抽泥清淤費(B)區」及「水庫抽泥清淤費(C)區」後續擴充工作,後續擴充次數以兩次為限,每次擴充數量及期間分別以880 萬噸及[730]日曆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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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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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0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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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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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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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7/11 09:00 |
開標時間 | 111/07/11 10:00 |
開標地點 | 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5千萬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屬巨額採購,且工作項目為國家重大政策,具公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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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屬巨額採購,且工作項目為國家重大政策,具公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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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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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日(原則為決標次日)起 1643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或「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資格。 2. 共同投標: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2 家為上限。投標成 員須為營業項目具有「疏濬業(E401010)」項目之公司或「甲等綜 合營造業(E101011)」資格,須推派一廠商為代表廠商,並檢附經 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3.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甲等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列有「綜合營造業(E101011)」,須 出具營造業登記證及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2)疏濬業:營業項目列有「疏濬業」,須出具各該行業登記或設 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4.詳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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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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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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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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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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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