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2.72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
機關地址 | 435 臺中市 梧棲區 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
聯絡人 | 採購一課 |
聯絡電話 | (04) 26580151 #3412 |
傳真號碼 | (04) 26579191 |
電子郵件信箱 | u376893@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6931100014 |
標案名稱 | 營農型光電試驗合作機電設備財物採購帶安裝案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9 - 其他電力設備及零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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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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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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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45,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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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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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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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06 | ||
原公告日 | 111/05/0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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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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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6/10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6/13 10:00 |
開標地點 |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25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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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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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詳財物採購及勞務工作規範六、履約期限。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訂有標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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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4.7.1】(※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其他: A. 國內廠商資格其營業項目應至少包括下列三項之一 a.「E607010太陽熱能設備安裝工程業」。 b.「E601010電器承裝業」且登記為甲級電器承裝業證明文件需在有效期限內。 c.「 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 B. 國外廠商資格投標廠商之資格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機構所核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如非以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a. 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 投標廠商應檢附符合上述 A.所列之營業項目規定之證明文件。 c. 投標廠商須自以下兩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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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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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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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