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2.72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
機關地址 | 435 臺中市 梧棲區 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
聯絡人 | 採購二課 |
聯絡電話 | (04) 26580151 #3422 |
傳真號碼 | (04) 26652160 |
電子郵件信箱 | d6934303@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6931000004 |
標案名稱 | 太陽光電廠發電設備運維資料整合管理平台財物採購帶安裝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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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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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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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26,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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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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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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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6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0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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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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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6/10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6/13 14:00 |
開標地點 |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80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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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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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甲方書面通知之指定開工日起開工,工期為540 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訂有標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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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1)國內廠商資格: (1-1) 投標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文件,其營業項目登記須同時符合以下類別: A. 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 B.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或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1-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2)國外廠商資格: (2-1)投標廠商須提出為GPA締約國(或政治實體)司法管轄權下依法登記之公司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出業務內容與前述(1-1)規定營業項目之任一相關性。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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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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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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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