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25.100.2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單位名稱 | 典藏近用組 |
機關地址 | 709 臺南市 安南區 長和路一段250號 |
聯絡人 | 鄭小姐 |
聯絡電話 | (06) 3568889 #2243 |
傳真號碼 | (06) 3564981 |
電子郵件信箱 | gllesf@nmth.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602 |
標案名稱 | 「照明褪色實驗與分析設備」財物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82 - 做為測量、檢查、航行及其他目的用之儀器和裝置,除光學儀器; 工業程序控制設備; 上述各項之零件及附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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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6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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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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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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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0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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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行政典藏大樓1樓服務台(70946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50號)
於上班時間內至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行政典藏大樓1樓服務台免費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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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6/16 10:00 |
開標時間 | 111/06/16 16:40 |
開標地點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行政典藏大樓3樓會議室(709025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50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8萬4,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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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行政典藏大樓秘書室(709025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50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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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廠商應於111年11月30前完成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相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公司、行號等: (1-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應符投標須知第67點規定。 (三)其他投標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無代理授權者免附,可於開標現場提出)。 (3)產品規格文件: (3-1)請將規格審查表暨佐證文件(以原廠或合法代理廠商型錄為主),一併裝入標封內,佐證文件請編列頁碼,並標示註明與規格審查表對應之項次;如未檢附規格審查表或無法對照證明者,視同規格不符合。 (3-2)佐證文件所列產品原產地如非屬臺灣,應另檢附原廠、合法代理商同意書或授權經銷證明文件(擇一);如原產地為臺灣,則應以原廠或合法代理廠商型錄為證明文件。 (3-3)廠商不得將本案之規格說明書作為佐證文件。 (3-4)投標標的規格如有1項(含)以上不符合規格審查表所列規格者,即為不合格。 (4)比(議)價單(正本)。 (5)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6)押標金繳納證明。(如採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者,請列印「線上繳納押標金交易明細」附於投標文件檢送)。 (7)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可於開標現場提出)。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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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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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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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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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