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51.1.4 |
機關名稱 |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
單位名稱 |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秘書室 |
機關地址 | 981 花蓮縣 玉里鎮 新興街91號 |
聯絡人 | 李靜芬 |
聯絡電話 | (03) 8883141 #3040 |
傳真號碼 | (03) 8883374 |
電子郵件信箱 | comi@mail.vhyl.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YL1110518P |
標案名稱 | 111年核酸檢測檢驗試劑(中通量含CT值)開口契約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352 - 醫藥產品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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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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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三個月後續擴充金額為新台幣NT$2,3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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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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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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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0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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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本院(玉里分院)精神科研究大樓4樓採購小組
100元/現金或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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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6/10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6/13 14:30 |
開標地點 | 花蓮縣玉里鎮新興街91號本院綜合大樓二樓行政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46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7/12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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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81花蓮縣玉里鎮新興街91號,本院研究大樓四樓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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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1年。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基本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藥商或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投標標的為藥品者,應檢附藥商許可 執照;投標標的為醫療器材者,應檢附藥商或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依規格表,需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者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 之許可證得以分包廠商之文件代之。(非屬醫療器材則免) ※其他非屬資格之應備文件: (一)衛生福利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申請醫療器材專案 輸入之核准名單(TFDA EUA)證明 (二)儀器設備/試劑產品型錄或說明及平行測試結果報告。 (三)空間規劃配置圖說報告。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委託代理授權書(得於進入標場時提送)。 (六)押標金繳納證明(標場不收現金)。 (七)當次之領標收據或電子憑據。(得於進入標場時提送)。 前述資格文件,請詳參投標須知。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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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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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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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