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5.83 |
機關名稱 |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 |
單位名稱 | 經建課 |
機關地址 | 717 臺南市 仁德區 中正路3段5號 |
聯絡人 | 陳重志 |
聯絡電話 | (06) 2704211 #125 |
傳真號碼 | (06) 2492050 |
電子郵件信箱 | jacky78125@mail.tainan.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32-A |
標案名稱 | 111年度仁德區區域排水及下水道疏浚清淤工程(開口契約)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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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95.25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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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118,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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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5,118,977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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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以已公告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之餘額,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依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其期間如契約期限。2.以已公告採購金額扣減公告預算金額,該階段視預算來源,若無則不成立。3.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詳如投標須知)。4.本案得視廠商履約狀況,履約期限得後續擴充延長至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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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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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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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0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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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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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6/13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6/14 09:00 |
開標地點 | 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3段5號(3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5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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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717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3段5號(2樓行政課)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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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應於111年10月31日前竣工(詳如契約)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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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1)基本資格:綜合營造業(E101011)。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招標機關應視個案特性需求擇定廠商條件)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綜合營造業(E101011)甲乙■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同業公會會員證) ■押標金或其繳納憑證。 ■標單或標價清單正本。 ■估價單(報價單)正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工程或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應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並依下列規定簽認切結書附於投標文件: ■切結書1:工程或委託技術服務投標廠商。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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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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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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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