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次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處理: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開標後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昱毅公司檢附2張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下稱領標憑據),其中1張所載使用者IP登載位址「2402:7500:586:30fc:18cb:4c2a:59e2:b6a4」,與湟澔公司檢附者完全相同;且昱毅公司及湟澔公司領標憑據之電子憑據序號同為「913000000000020530453」,顯為同一人或同一廠商備具該等投標文件。 3.昱毅公司及湟澔公司之投標文件內容有上開重大異常關聯情形,另湟澔公司疑有刻意造成資格不符之情,均有影響本案採購之公正性,爰依上開規定,審認該2家廠商均為不合格標。 4.因本案採購程序尚有可得為決標對象之勝興公司,且勝興公司標價在底價以內,故主持人依法宣布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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