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3 |
機關名稱 | 屏東縣政府 |
單位名稱 | 水利處 |
機關地址 | 900 屏東縣 屏東市 自由路527號 |
聯絡人 | 水利處水利行政科洪士評先生 |
聯絡電話 | (08) 7320415 #6854 |
傳真號碼 | (08) 7662074 |
電子郵件信箱 | a002002@oa.pth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44-1110422 |
標案名稱 | 屏東縣高屏溪九如場址伏流水開發計畫統包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3 - 水道、海港、水壩及其他水利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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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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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8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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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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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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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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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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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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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屏東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行政處庶務科)
以光碟片發售,全部招標文件(含圖說)1份新台幣50元整,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台幣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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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6/06 17:30 |
開標時間 | 111/06/07 09:30 |
開標地點 | 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121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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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本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或於上班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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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詳契約第7條,決標次日14日提執行計畫,工程450日完成。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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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一)基本資格: 1.共同投標:本採購應由具備本點資格之下列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並應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共同投標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a) 甲等綜合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業。 (b) 甲等綜合營造業+專業技師事務所。 2.單獨投標:本採購亦得由單一廠商單獨投標,惟必須具備上開第(a)或(b)小目規定業種組合資格。 3.個別成員廠商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4.本採購之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一經決標,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投標廠商成員(共同投標廠商或專業分包廠商)不得單獨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投標廠商之成員,但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詳「投標須知」附錄一之『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附錄二之『共同投標須知』。 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及其補充說明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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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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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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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