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1.94.16 |
機關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
單位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
機關地址 | 911 屏東縣 竹田鄉 永豐村永豐路132號 |
聯絡人 | 羅瑞達 |
聯絡電話 | (08) 7785438 #204 |
傳真號碼 | (08) 7782939 |
電子郵件信箱 | p32117@mail.moj.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pt1110615b |
標案名稱 | 111年下半年屏東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加工食品類)聯合採購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23 - 穀粉, 澱粉及澱粉製品; 其他食品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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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23.為執行農業援助及人口養育計畫之農產品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23.為執行農業援助及人口養育計畫之農產品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23.為執行農業援助及人口養育計畫之農產品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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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535,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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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金額新台幣553,565元整(屏東監獄新台幣474,225元整;屏東看守所新台幣79,340元整)為上限。
2.次期招標機關未完成決標作業時,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至112年1月31日。
3.採購項目如已逾預估數量時,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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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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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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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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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是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2號
新台幣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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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6/14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6/15 15:00 |
開標地點 | 屏東監獄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2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30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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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屏東監獄總務科收發(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2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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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廠商切勿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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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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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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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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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