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2.15.11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中部施工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中部施工處 |
機關地址 | 434 臺中市 龍井區 龍昌路1號 |
聯絡人 | 莊富傑 |
聯絡電話 | (04) 26396002 #7121 |
傳真號碼 | (04) 26380617 |
電子郵件信箱 | u460182@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6761054701 |
標案名稱 | 通霄電廠第二期更新改建計畫冷卻循環水系統海底取排水管路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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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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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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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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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11,52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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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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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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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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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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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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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00元
系統使用費
250元
文件代收費
125元
總計
2,87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中部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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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7/12 16:00 |
開標時間 | 111/07/13 10:00 |
開標地點 | 434臺中市龍井區龍昌路1號(中部施工處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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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34臺中市龍井區龍昌路1號(中部施工處)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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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甲方通知開工日之次日起2,460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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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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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1)基本資格: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疏濬業」或「沙石、淤泥海拋業」。(單獨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兩家廠商皆應符合本項基本資格) A.國內廠商應檢附: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至少包括下列三項之一: a.「E101011綜合營造業」。 b.「E401010疏濬業」。 c.「E402010沙石、淤泥海拋業」。 (B)營業項目僅為上述A.(A)a.「E101011綜合營造業」者,應另檢附下列二項文件: a.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b.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C)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B.外國廠商應檢附:詳投標須知 (2)特定資格: A.廠商應檢附下列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詳投標須知。 B.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詳投標須知。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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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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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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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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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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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