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41 |
機關名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單位名稱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寶慶路3號 |
聯絡人 | 張景盈 |
聯絡電話 | (02) 23165300 #1759 |
傳真號碼 | (049) 2350979 |
電子郵件信箱 | ying@nd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ndc111023 |
標案名稱 | 南投縣縣定古蹟臺灣省政府大樓整體修復工程規劃設計暨因應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978,77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5/31 | ||
原公告日 | 111/05/1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6/06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6/07 14:30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地下1樓B138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B1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南投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290個日曆天,其餘詳本案需求書、契約書。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政府合法登記或立案(或許可設立)之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個人執業事務所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二)投標廠商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 (三)廠商投標應檢具文件如下: 1.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信用證明。 2.其他應附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一份(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2)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3)務建議書一式10本,份數不足者仍為合格標,完全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3.特定資格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