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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8.19
機關名稱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
單位名稱 總務科
機關地址 540 南投縣 南投市 民族路494號
聯絡人 劉先生
聯絡電話 (049) 2226119 #5807
傳真號碼 (049) 2242031
電子郵件信箱 ntfd381@mail.ntfd.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0804
標案名稱 111年度大型消防車輛保養1式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030,854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截至114年12月31日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外並徵得廠商同意後辦理,機關按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以新臺幣2,640,000元為上限增購,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3.29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5/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6/06 17:00
開標時間 111/06/07 10:00
開標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94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94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南投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須具有以下營業項目之一: 具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或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或JA01010(汽車修理業)或JA01990(其他汽車服務業)或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CD01990(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以下之細類(具其中一項即可)。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有關本案採購標的項目、數量及規範疑義,請洽本局需求單位(保養場):張先生〈分機5851〉。 2.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餘詳本局招標文件。 3.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他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則順延至開始上班之首日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公告。 4.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依規繳納。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