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5.52
機關名稱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
單位名稱 原住民族事務所
機關地址 975 花蓮縣 鳳林鎮 光華路124號
聯絡人 陳小姐
聯絡電話 (03) 8762771 #159
傳真號碼 (03) 8762148
電子郵件信箱 yy9675@msa.fonglin.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FIP11101
標案名稱 花蓮縣鳳信部落聚會所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0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05/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6/06 17:00
開標時間 111/06/07 10:00
開標地點 975花蓮縣鳳林鎮光華路124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業務需要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5花蓮縣鳳林鎮光華路124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領有本國建築師證書,經合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 (二)領有本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經合法公司登記,執業技師科目為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並與符合建築法第 13 條規定之設計人、監造人共同投標者。 (三)領有本國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證書,經合法登記執業之技師事務所,並與符合建築法第 13 條規定之設計人、監造人共同投標者。 ※符合前揭資格者,投標廠商之其它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知第 64 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屬建築師事務所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建築師證書。 (2)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3)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合作同意書(無則免)。 2.投標廠商屬建築師事務所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證書 b.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c.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d.納稅證明。 e.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c.技師證書(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d.有效期限內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e.有效期限內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f.納稅證明。 g.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3)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投標廠商屬建築師事務所與技師事務所共同投標者,應提送下列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證書。 b.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c.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d.納稅證明。 e.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技師事務所 a.技師證書(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b.有效期限內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c.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d.納稅證明。 e.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3)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二、開標時為證件審查,合格廠商擇期通知評選會議。 三、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四.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五.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六.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六.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件。 ※為落實防疫措施,投標廠商出席人數上限:1人。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