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11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單位名稱 | 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南區3樓 |
聯絡人 | 江芷薇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1139 |
傳真號碼 | (02) 27253923 |
電子郵件信箱 | te11098@mail.taipei.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01201C0138 |
標案名稱 | 臺北市文山區景豐二區社會住宅新建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1 - 單雙棟式住宅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158,740,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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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79.56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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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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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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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884,994,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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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維修及雜項改善,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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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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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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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2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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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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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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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1100323PH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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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3/03 11:00 |
開標時間 | 111/03/03 14:0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3樓南區開標室S308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4,424萬元(押標金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點)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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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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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日起7日開工1200日曆天內竣工(詳契約主文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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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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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基本資格:(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投標廠商應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並符合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其他業類(其他業類至少須符合1項):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CC01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CE01光學及精密器械製造業、E605電腦工程業、E701電信工程業、I301資訊服務業等。另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其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其他業類允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之。 *特定資格:(詳投標須知第貳節) 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7,374萬9,542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可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應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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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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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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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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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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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