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66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
單位名稱 | 媒體行政科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4樓中央區觀光傳播局 |
聯絡人 | 陳芃靜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2022 |
傳真號碼 | (02) 27278859 |
電子郵件信箱 | qa-pcchen@mail.taipei.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00076 |
標案名稱 | 111年度臺北市觀光導覽地圖牌座、商家共同店招、行人指標維護及清潔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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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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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新臺幣170萬元之權利,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其價款依本契約詳細表所定單價計之,如非詳細表所列規格,則另行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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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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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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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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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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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1/24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1/25 11:0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觀光傳播局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觀光傳播局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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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詳契約約定)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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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1.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僅須任一項符合):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 a.承攬工程手冊。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E901010油漆工程業、E903010防蝕/防銹工程業、EZ06010交通標示工程業、EZ99990其他工程業、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3 0廢棄物清除業、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或其他與本標案標的內容相關業務之公司組織。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需有行人指標或導覽牌面製作經驗。承做公部門案件者提驗收證明書或契約書影本1份,承做民間或國外機構、組織案件者,提結算證明書或契約書1份。 3.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施工廠商現場管理人員,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規定取得臺北市「管線挖掘施工管理人員識別證」。 4.廠商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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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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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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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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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