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5.47 |
機關名稱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單位名稱 | 陸軍後勤指揮部/採購處/招標訂約科 |
機關地址 | 115 臺北市 南港區 忠孝東路六段360號 |
聯絡人 | 鐘小姐 |
聯絡電話 | (02) 27854407 |
傳真號碼 | (02) 27855432 |
電子郵件信箱 | ALC90498@mail.mil.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FA11009P054 |
標案名稱 | 111-112年度油池自動監測暨輸油管線自動測報系統維保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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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633,8861-8866 設備維修服務屬於海運船隻、非民用航空器)。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633,8861-8866 設備維修服務屬於海運船隻、非民用航空器)。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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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7,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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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有效期限屆滿後,若新契約未能於113年1月1日前簽訂,或契約有效期限屆滿前,價款支付已達契約預估總價時,若經甲方及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為1年為限,擴充金額以新臺幣250萬元整為上限,並依原契約貨款及計價方式執行履約,並得以行文方式辦理;另新約簽約後,原契約擴充案件立即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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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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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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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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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219號2樓開標室
每份新臺幣18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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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2/08 09:00 |
開標時間 | 111/02/08 10:00 |
開標地點 |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219號2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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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郵遞:南港昆陽郵局第21號信箱;專人: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219號2樓開標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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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主管機關規定應經登記始能執業之證明文件:如電器承裝業登記證明文件)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電器承裝業公會會員證)。 (5)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驗收合格公函、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完成驗收之證明文件) (6)餘詳投標須知。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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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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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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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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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