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2.11.1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單位名稱 | 勞務採購科 |
機關地址 |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
聯絡人 | 採購處陳先生/拆除大隊顏小姐 |
聯絡電話 | (02) 29603456 #7664 |
傳真號碼 | (02) 29530960 |
電子郵件信箱 | aq0130@ntp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215A |
標案名稱 | 111年度雇工租械及租料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44 - 開礦, 挖掘及建築之機具及其零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租賃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82.11.2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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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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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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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4,9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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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項目內容及採購目的相關項目等;且該擴充之期間為3個月、金額為新臺幣1,300萬元正。(餘詳附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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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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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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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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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94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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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2/15 09:20 |
開標時間 | 111/02/15 09:40 |
開標地點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74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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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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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其餘詳如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2.前款外之公司或行號,或;3.前2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機械設備租賃或其他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或得以承攬機械租賃業務者。)。且 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且 三、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結構物(如建築、橋樑、隧道等)拆除作業]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且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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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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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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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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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