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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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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1.45
機關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單位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機關地址
235 新北市 中和區 民安街123號
聯絡人
陳學珍
聯絡電話
(02) 22266555 # 201
傳真號碼
(02) 22262660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231101006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法醫研究所111年度鑑識科技業務委外採購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政府行政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0/12/17 10:30
原公告日期
110/12/10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13,084,000元
參佰零捌萬肆仟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北市-中和區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4525821
 廠商名稱
同晟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806 高雄市 前鎮區 沱江街21號9樓
 廠商電話
(07) 5376211
 決標金額
12,567,270元
貳佰伍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1/01/01 - 111/12/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僱用員工總人數
156
 已僱用原住民人數
3
 已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3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29179525
 廠商名稱
亞奇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70430720
 廠商名稱
達尹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法醫研究所111年度鑑識科技業務委外採購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同晟企業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2,567,270元
貳佰伍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元
  決標金額
12,567,270元
貳佰伍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元
  底價金額
12,698,056元
貳佰陸拾玖萬捌仟零伍拾陸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2,567,270元
貳佰伍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亞奇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2,615,589元
貳佰陸拾壹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達尹企業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2,592,128元
貳佰伍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捌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公告更正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0/12/24
原決標公告日期
111/01/04
決標公告日期
111/01/19
契約編號
231101006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2,698,056元
貳佰陸拾玖萬捌仟零伍拾陸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2,567,270元
貳佰伍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11.45
機關名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附加說明
一、本案投標廠商計 3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 3 家,審標結果 3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 0 家不合格。
二、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雇主意外責任險、風險、利潤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機關就此部分訂定底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再加計5%稅捐後為契約總價。同晟企業有限公司報價新台幣含稅(下同)112,442元整最低,該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本所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經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保留決標3家廠商,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執行程序第五項次,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限期最低標廠商於110年12月20日下午17時30分前提出書面說明。
三、廠商同晟企業有限公司如期以110年12月17日提出書面說明。
四、經各會辦及監辦單位審視,認為其說明尚屬合理,無須提出差額保證金,最低標廠商報價係競價結果所致,應無降低品質之虞,故由主持人當場宣布照價決標於最低標廠商同晟企業有限公司,底價為237,000元。
五、本案契約金額為12,567,270元(固定金額11,856,387元+廠商管理費及利潤等112,442元+營業稅598,4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