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5 |
機關名稱 | 司法院 |
單位名稱 | 秘書處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
聯絡人 | 洪增格 |
聯絡電話 | (02) 23618577 #185 |
傳真號碼 | (02) 23118832 |
電子郵件信箱 | hung-123@judicial.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S011100322 |
標案名稱 | 司法院111年3月至112年2月檔案大樓機電、空調、消防安全及監視設備等委託維護保養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40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視廠商履約情形,機關得後續擴充1年,以1次為限,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再議價。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1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2/07 12:00 |
開標時間 | 111/02/07 14:30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11年3月1日至112 年2月28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基本資格:甲級電器承裝業或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 (二)應檢具証明文件: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本款之 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與採購項目相關者。 2.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或丙等(含以上)冷 凍空調業,應檢附前開特許行業登記證影本。 3.當年度有關之甲級電氣工程或丙等冷凍空調工程同業公會會 員證影本。 4.投標截止日前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表之。 5.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 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6.投標廠商聲明書。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