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5 |
機關名稱 | 苗栗縣政府 |
單位名稱 |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
機關地址 | 360 苗栗縣 苗栗市 自治路50號 |
聯絡人 | 觀光發展科曾承威 |
聯絡電話 | (037) 352961 #733 |
傳真號碼 | (037) 328905 |
電子郵件信箱 | jackie2511@ml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0333B |
標案名稱 | A1-4出磺坑南寮、保安林文化景觀設施修復再利用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76.45.28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40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A.25文化部
補助金額
2,400,000元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苗栗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本府第一辦公大樓7樓發包科
文件費新臺幣300元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1/24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1/25 09:30 |
開標地點 | 360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50號本府文化觀光局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60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50號本府文化觀光局收發室(行政科)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工作驗收及監造報告書核備日止,餘詳契約書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政府合法立案得提供本勞務之廠商((a)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b)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八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並具備合格證明(詳投標須知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餘詳投標須知。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