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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2.15.11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中部施工處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中部施工處
機關地址 434 臺中市 龍井區 龍昌路1號
聯絡人 莊富傑
聯絡電話 (04) 26396002 #7121
傳真號碼 (04) 26380617
電子郵件信箱 u460182@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6761054701
標案名稱 通霄電廠第二期更新改建計畫冷卻循環水系統海底取排水管路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9,360,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1/17
原公告日 110/12/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5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25元
總計
2,87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中部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2/10 16:00
開標時間 111/02/11 10:00
開標地點 434臺中市龍井區龍昌路1號(中部施工處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00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4臺中市龍井區龍昌路1號(中部施工處)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開工日之次日起2,46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疏濬業」或「沙石、淤泥海拋業」。(單獨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兩家廠商皆應符合本項基本資格) A.國內廠商應檢附: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至少包括下列三項之一: a.「E101011綜合營造業」。 b.「E401010疏濬業」。 c.「E402010沙石、淤泥海拋業」。 (B)營業項目僅為上述A.(A)a.「E101011綜合營造業」者,應另檢附下列二項文件: a.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b.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C)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B.外國廠商應檢附:詳投標須知 (2)特定資格: A.廠商應檢附下列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詳投標須知。 B.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主旨:更正本處案號6761054701號「通霄電廠第二期更新改建計畫冷卻循環水系統海底取排水管路工程」之招標文件部份內容。 說明: 一、工程會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配合修正本案投標須知、承攬契約、特訂條款、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並刪除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 二、本案原定之投標截止日期(111/02/10下午4:00)以及原定開標日期(111/02/11上午10:00)及開標地點維持不變。 一、基本資格: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疏濬業」或「沙石、淤泥海拋業」。(單獨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兩家廠商皆應符合本項基本資格) A.國內廠商應檢附: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至少包括下列三項之一: a.「E101011綜合營造業」。 b.「E401010疏濬業」。 c.「E402010沙石、淤泥海拋業」。 (B)營業項目僅為上述「E101011綜合營造業」者,應另檢附下列二項文件: a.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b.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C)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 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 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B.外國廠商應檢附: (A)以「E101011綜合營造業」參與投標之外國廠商,應另檢附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B)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A.(A)a.、b. 或c.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C)投標廠商須自以下兩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D)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惟以「疏濬業」或「沙石、淤泥海拋業」為廠商資格參與投標者,得於決 標日次日起120日曆天內補正文件並提送本公司備查。未於規定期限辦理者,每逾一日曆天按日計算逾期違約金新 台幣600萬元。經三次催告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特定資格-單獨投標廠商: A.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投標廠商自西元2006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期間,曾完成至少一項下列國內、外之海事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金 額(含稅)不低於新台幣 17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台幣 45億元。 (A)循環冷卻水系統海底取排水管。 (B)海洋放流管。 (C)海底天然氣管線鋪設。 (D)海底隧道。 (E)碼頭。 (F)港灣。 (G)船渠浚挖。 (H)海中棧橋(道路)。 (I)海堤(含防波堤或導流堤)。 (J)填海造地。 B.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台幣7.5億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三、特定資格-共同投標廠商: A.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共同投標廠商自西元2006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期間,曾完成具有下列任一項國內、外之海事工程實績,共同投標各成員其單次契約金額(含稅)合計不低於新台幣17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含稅)合計不低於新台幣45億元之證明文件。 (A)循環冷卻水系統海底取排水管。 (B)海洋放流管。 (C)海底天然氣管線鋪設。 (D)海底隧道。 (E)碼頭。 (F)港灣。 (G)船渠浚挖。 (H)海中棧橋(道路)。 (I)海堤(含防波堤或導流堤)。 (J)填海造地。 B.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共同投標各成員權益不低於新台幣 3.75 億元,合計權益不低於新台幣 7.5 億元。 (B)共同投標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共同投標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 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押 標 金]:新台幣5000萬元整(如以支票繳納者支票抬頭名稱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1年9月8日止,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繳納方式依本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圖說費領取方式及地點]:本採購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不辦理書面領標;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web.pcc.gov.tw /)下載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111年2月10日16時00分前寄達或專人送達台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台電中部施工處)。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中部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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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