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9.3 |
機關名稱 | 雲林縣衛生局 |
單位名稱 | 行政科 |
機關地址 | 640 雲林縣 斗六市 府文路34號 |
聯絡人 | 鍾靜宜小姐 |
聯絡電話 | (05) 7002117 #117 |
傳真號碼 | (05) 5351892 |
電子郵件信箱 | yls378@ylshb.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7 |
標案名稱 | 雲林縣斗南鎮、大埤鄉、臺西鄉、北港鎮、四湖鄉、口湖鄉衛生所耐震補強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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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114,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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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A.21.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補助金額
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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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特別預算 |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1,000,000元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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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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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上班時間內雲林縣衛生局行政科(640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4號)。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300元整,以郵政匯票或現金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雲林縣衛生局』,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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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1/28 08:30 |
開標時間 | 111/01/28 09:30 |
開標地點 | 雲林縣衛生局2樓政風室(640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4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涉及建築設計監造服務,有品質瑕疵擔保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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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寄達雲林縣衛生局或斗六郵政第25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雲林縣衛生局行政科(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4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雲林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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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完成設計提送,監造履約至工程完竣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 建築師事務所。 (二) 技師事務所(技師類科別:結構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 (三)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類科別:結構工程科或土木工程科)。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 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公會會員證、建築師證書。 (二) 技師事務所:技師證書、執業執照、有效公會會員證。 (三)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工程技術顧問登記證、有效公會會員證、執業於投標廠商之土木或結構技師執業執照。 (四) 最近一年度之納稅繳納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或「免附相關資格文件說明書」。 (五)「電子繳交憑據」序號。 (六) 投標標價清單。 (七) 投標廠商聲明書。 (八) 切結書。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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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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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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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